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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更新时间:2015-01-21 来源:本站 浏览量: 作者:衡水市第七人民医院(衡水市精神病医院、衡水市精神卫生中心)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 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刊物           5 -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 2学分
  内部刊物           3 -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   10987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765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5432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9-10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 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